网站建设内容版权的相关问题
发表日期:2014-01-04   文章来源:双阳网络
网站是一个开放式的媒体平台。网站上所有的内容,都可能涉及版权问题。
1.网站上的内容是有版权的
网站上的内容是开放的,发布到网络上的内容都可以被其他人复制和传播,因此,发布到网络的内容就无法保密与保证版权。对于重要资料,最好不要在网络上公布。在网站上可以对网站内容的版权进行相关的说明。
网络上发布的内容,如果不是原创,在进行发布时,需要考虑到信息的版权问题。这时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并在相关信息上声明版权。对于公共信息内容,不方便与作者联系的,需要在信息上声明信息的作者与版权归属问题。
2.法律规定网站需要版权的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个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受法律保护。在网站上需要使用不具有版权的资料时,需要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对于未取得版权许可而使用有版权的资料时,版权人可以要求停止版权损害和要求取得版权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以下的网络版权侵占行为: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3.法律规定网站没有版权的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某些内容可以不经版权人的授权而使用,可以不向版权人支付报酬。下面的内容是可以使用而不侵犯版权人的版权的: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    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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